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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工业转型发展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推新办 文章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室 发布时间: 2015-05-13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工业转型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工业转型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工业结构优化调整加速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5号)等法律政策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明确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金支持计划,进行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有限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条  引导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办法和申报、评审、分配、绩效评价等过程实行全公开。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注重项目企业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贡献率和对转型发展的影响度;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严格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围绕推动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及电动汽车、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

1重大技术研发攻关项目;

2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专利产业化重点项目;

3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4市场培育项目;

5平台建设项目;

6人才支撑项目;

7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二)围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重点项目:

1钢铁有色、石化建材、机械装备、轻纺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2传统产业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3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4两化融合和信息化示范项目;

5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6重点行业兼并重组项目。

(三)围绕中小百千万专精特新成长工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制造水平提升、特色化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建设服务平台、管理水平和研发能力提升的重点项目:

1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2提升制造水平项目;

3特色化发展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

5 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

6提升管理水平项目;

7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8政府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以及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有关奖励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只支持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含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开工建设的已完工项目)。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有偿使用和奖励等。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用一次审核确定额度,2-3年内分批进行安排的方式。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九条  以有偿方式安排的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不低于30%。有偿使用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重点企业临时过桥资金需求和重点项目建设,企业有偿使用资金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投资类项目引导资金无偿资助额度根据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5%。其他类项目无偿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用于奖励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  申报引导资金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  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和解决社会就业情况证明;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七)其他相关资料。

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申报通知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经信委。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受理县(市、区)审核呈报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引导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会同市财政局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引导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在每年第三季度下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六条  资金在安排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额度50万元及以下的无偿资助引导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额度50万元以上的无偿资助引导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60%,项目验收后再拨付40%。自引导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引导资金余额。

有偿使用引导资金和用于奖励的引导资金根据安排额度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无偿资助支持的产业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项目企业在每年1031日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经信、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和投产达产等情况。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131日前汇总分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引导资金支持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自引导资金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验收工作。凡有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再申报新的引导资金项目。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经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在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网站上公开。

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通过审查引导资金来源、引导资金分配使用、引导资金管理、引导资金使用效果以及项目投资决策、建设、运营等环节,逐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应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在相关变更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并经所在地县级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引导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引导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3年内取消相关单位申报引导资金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娄发〔200814号)中的《娄底市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筹措和管理办法》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函〔20084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工业转型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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